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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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重要内容提示:

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再审已裁定,现为民事抗诉阶段

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、再审被申请人)

● 涉案的金额:200万元人民币

●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: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。鉴于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查,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,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。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一、诉讼基本情况

2017年3月,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普立泰科”,申请人)就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莱伯泰科”或“公司”,被申请人)关于“样品消解处理装置”(专利号:ZL201010570536.9)专利权侵权纠纷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,000万元人民币。2020年4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((2017)京73民初185号):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,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;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普立泰科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;驳回普立泰科其他诉讼请求。

2020年4月,莱伯泰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21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((2020)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):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17)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;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
2022年9月,普立泰科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0)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2022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((2022)最高法民申755号):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)。

二、本次民事抗诉情况

近日,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的《通知书》(高检民监【2023】135号)等文件,申请人普立泰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0)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,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。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。普立泰科的抗诉请求如下:

(一)撤销最高人民法院(2022)最高法民申755号民事裁定;

(二)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(2020)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;

(三)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17)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;

(四)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人第201010570536.9号“样品消解处理装置”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;

(五)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万元。

三、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

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就上述抗诉案件,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。鉴于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查,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,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,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检察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。

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本次案件进展情况,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,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利益。同时公司将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。

特此公告。

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2023年10月9日

标签: 莱伯 北京 诉讼 进展 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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